《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四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一)宣传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第七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第八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
(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弹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等;
(七)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皮肤、联想词、弹窗等;
(八)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十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
(十三)其他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第十三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二十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一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第二十五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第二十六条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建立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意识。
第二十九条鼓励行业组织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依据章程建立行业评议等评价奖惩机制,加大对会员单位的激励和惩戒力度,强化会员单位的守信意识。
第三十条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网信部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网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加强网络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有利于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制定实施《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治理任务,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出台《规定》,旨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规定》明确了正能量信息、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的具体范围。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正能量内容的信息。
《规定》提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内容的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内容的不良信息。
《规定》强调,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违法信息,防范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不良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规定》鼓励行业组织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不良信息;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治理意识;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评价奖惩机制。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相衔接的体系化规定。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方主体参与,共同构建良好的网络生态,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2019年12月2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规定》中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规定》明确了正能量信息、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的具体范围。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正能量内容的信息。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为了使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更好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规定》明确了哪些要求?
《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明确了平台运行环节管理要求,包括建立健全算法推荐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广告管理制度、平台公约和用户协议制度、举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等。明确了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包括不得传播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传播不良信息,鼓励在重点环节传播正能量信息,不得在重点环节呈现不良信息等。
《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发布信息和参与网络活动时应当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违法信息,防范和不良信息。鼓励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明确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依法依约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规定》鼓励行业组织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不良信息;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治理意识;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评价奖惩机制。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等。
对违反《规定》要求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明确了哪些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相衔接的体系化规定。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生态(Eco-)一词源于古希腊字,意思是指人类的家园或者人类生存的环境。习在“4·19”讲话中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
《治理规定》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定义为,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上述定义反映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的精神,特别是集中体现了习关于“国家网络安全工作要坚持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思想,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为我国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治理,应当明确多元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模式,要突破市场和政府二元对立和单一主导的模式。在数字经济时代,要以平台思维和社会化思维的模式重新审视政府、企业、社会、网民这四大主体在网络生态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他们已经不是主体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而是基于共同利益和目标的伙伴式关系。
《治理规定》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多元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模式。事实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是由多种文明要素组成的系统,这些要素主要包括网络主体、网络信息、主体行为、技术应用、基础设施保障、网络政策法规和网络文化等方面。笔者认为,在参与网络生态治理的四大主体中,政府的作用是监管、企业的义务是履责、社会的功能是监督、网民的义务是自律。
首先,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其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特别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企业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再次,充分发挥网络监督作为网络信息内容的重要监督方式,这是发挥社会监督最有效、最简单、最直接的形式,能够形成在网络信息内容治理领域,人人皆监督、人人受监督的局面;
第四,网络时代使人类进入到一个无限内容生产的时代,人人都是内容生产者。因此,网络信息内容的治理更多的是以网民自律的形式对自身行为的规范和矫正,这是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
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网络生态治理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鉴于网络生态治理的对象是网络信息内容,而信息内容的生态治理主要涉及三类主体,即内容的生产者、内容的服务平台和内容服务的使用者,为此《治理规定》重点规制这三大行政管理相对人。
首先,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制作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还要遵循公序良俗,加强网络文明建设;不得制作、复制、发布《治理规定》禁止的违法信息内容,并采取一系列措施,防范和制作、复制、发布《治理规定》明确的不良信息内容;
其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重点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一是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二是健全平台管理制度,重点应当建立和完善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再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这是网络生态治理的主力军,应当严守两条底线,一是应当以文明健康的方式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二是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违法信息,防范和《治理规定》明确的不良信息。同时,对网上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有义务以投诉、举报等方式行使监督权。
《治理规定》明确了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依法依约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治理规定》明确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当前,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已成为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生产的主要载体,对提供民生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与此同时,少数App也被不法分子利用,传播暴力恐怖、淫秽色情及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有的存在窃取隐私、恶意扣费、诱骗欺诈等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多数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且设置的所谓“隐私条款”侵犯用户个人信息权,社会反映强烈。
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数量庞大,截至2019年12月,我国国内市场上监测到的App数量为367万款,第三方应用商店在架应用分发总量达到9502亿次,其中社交通讯类下载量达1166亿次。据腾讯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仅微信的月活跃账户数超过了11.5亿,QQ的整体月活跃账户数增至8.23亿,每天有近450多亿条消息在微信里传输。
习强调,利用网络鼓吹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等等,这样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利用网络进行欺诈活动,散布色情材料,进行人身攻击,兜售非法物品等等,这样的言行也要坚决管控,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没有哪个国家会允许这样的行为泛滥开来。对此,《治理规定》第六条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禁止触碰的十条红线:
一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是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是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是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五是宣扬、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六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七是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和封建迷信的;八是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九是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十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上述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治理规定》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八类内容的不良信息:
1.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信息内容。“标题党“是互联网上利用各种颇具创意的标题吸引网友眼球,以达到各种目的,其主要行为简而言之即发帖的标题严重夸张,帖子内容通常与标题完全无关或联系不大,诸如震惊、惊爆、重磅、罕见、深度好文、轰动全国、绝密等字眼。笔者在网上搜索了类似“震惊13亿中国人“、“感动了中国14亿人“、”重磅“、”深度好文“等标题,其内容与标题完全不符,多数以夸张的、曲解的、煽情的甚至无中生有的方式误导网民。
2.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信息内容。当前,娱乐界炒作绯闻、丑闻以及劣迹比比皆是,以明星绯闻八卦为噱头,特别是通过明星和狗仔队的配合来制造绯闻、丑闻、劣迹的热度,这些低俗文化和行为愚弄了大众、污染了网络、触碰了法律,必须依法治理。
3.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信息内容。我国地域广、人口密集,自然灾害种类多,重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笔者注意到,每当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事故等灾难发生时,总有一些没有事实依据的评述,不仅混淆了是非,而且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必须坚决予以。
4.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信息内容。为了吸引流量,一些网络平台,以文字、语音、图片、视频等方式进行带有“性挑逗”、“性暗示“的不良行为,比如所谓的“文爱”、“磕炮”等,这些信息内容均带有性暗示或性挑逗的软色情内容,极容易使人产生性联想。
我国《刑法》对淫秽物品的定义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图片等,但是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和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排除在淫秽物品范围之外。
5.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信息内容。一些网络内容制作者为了骗取用户的点击量,发布和展示血腥、惊悚、残忍的图片和视频,如有的网站发布大量令人不适的惊悚、血腥、虐杀动物、畸形胎儿的图片,同时还兼有“标题党”嫌疑,致人身心感到极大地不适,尤其是对未成年的心理损害极其严重。
6.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信息内容。煽动是指怂恿、鼓动人做坏事的行为,我们经常在网上看到,一些人仅凭自己看到的只言片语就在网上传播并发布地域歧视和人群歧视等过激言论。如有一则“医院多次医疗事故不能给公众解释”的网络帖子,煽动当地人群对医生群体的歧视,该发布者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
7.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信息内容。主要是两类信息内容,一是低俗的内容,主要是指低级趣味、庸俗,使人萎靡、颓废的内容;二是媚俗的信息内容,主要是那些迎合于世俗,缺乏自我思想、自我理智,只知随波逐流等,这些低俗、庸俗、媚俗的信息内容与我国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格格不入,必须坚决。
8.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信息内容。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网民数量近1.7亿,智能手机成为未成年人上网的主要工具,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躁动期,有很强的求知欲望,他们对网络发布的一些不安全和违反公德的信息内容鉴别力很弱、自控能力较差,很容易在模仿后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未成年人模仿网络不良行为已经成为威胁青少年网络安全的主要因素。
《治理规定》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共同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不得实施以下禁止性规定。
1.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行为人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这不仅涉及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也涉及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笔者认为,应当重点治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发布、转载、删除信息以及干预信息内容呈现或搜索结果等违法行为。
3.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AI的深度学习在搜索技术、数据挖掘、机器学习、机器翻译、自然语言处理、多媒体学习等领域应用广泛;虚拟现实(VR)是一种灵境技术,其基本实现方式是计算机模拟虚拟环境从而给人以环境沉浸感。无论是深度学习,还是VR技术均与信息内容有直接关联,利用这些技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近年来,App刷量、电商刷单、公号刷阅读量等网络的黑色产业屡遭曝光,一些互联网应用平台通过技术手段篡改、诱导等违规方式将他人的用户导向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实施流量劫持,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笔者注意到,很多网络违法和黑色交易,都与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有关联,这已经形成黑色产业链,通过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能获得大量账号资源,为不法行为提供网络身份,以此隐蔽真实身份,制造虚假流量,增加溯源难度,逃避法律追究。
5.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中国的党徽党旗是中国的象征和标志,根据《中国党章》的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国徽和国歌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形象标识和内容,任何商业组织都不得用于商业营销活动。
《治理规定》要求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事实上,我国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监管不仅仅是网信部门的职责,应当全面把握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各个要素和环节,增强协同体系监管的顶层设计。
对网络信息内容的监管,重点是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管,特别是要针对自媒体的无序和乱象,平台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指出,信息内容平台企业不仅是自媒体运营的服务提供者,也是自媒体行业秩序的维护者,必须履行好责任义务,依法运营,严格履行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
《治理规定》要求,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笔者认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是对平台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反映和记载了平台内各类信息内容违法违规的行为和内容以及分布区域和数量的动态情况等,为网络主管机构实施信息内容监管提供了有力的事实和证据。
整体上看,《治理规定》体现了国家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领域的主权价值取向,展示了网络空间的自由和秩序、开放和自主、管理和服务的辩证关系,重点突出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统筹与协调,随着《治理规定》的正式实施,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的生态治理将正式纳入法治轨道,并将依法形成治理合力。(作者:王春晖,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首席专家)
3月1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正式施行后,按照国家网信办统一部署,各网站平台对照《规定》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结合本网站本平台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网络生态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自查自纠期间,各网站平台认真梳理薄弱环节和漏洞短板,从机制、队伍、产品、技术等不同维度发力,多措并举推动生态治理取得新进展。有的网站平台抓紧建章立制,弥补制度漏洞,如百度、优酷等逐条对照《规定》条款修订内部制度、更新用户协议,确保与《规定》内容衔接对应;有的加强队伍建设,明确责任分工,如搜狐、网易、快手等均成立网络生态治理专项小组,明确生态治理负责人,明晰人员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全面高效推进生态治理工作;有的立足产品特色,细化落实节点,如阿里、喜马拉雅等针对不同产品不同服务不同环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持续巩固治理效果;有的不断优化技术手段,提升处置效率,如今日头条、小红书调整算法推荐逻辑,完善色情低俗图片模型库,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审核效率,切实净化平台生态环境。
针对网络生态多发频发问题,网站平台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累计清理淫秽色情、低俗炒作、赌博诈骗等各类违法和不良信息3.3亿余条,处置“至道学宫”等违法违规账号367.5万余个。其中,腾讯主动开展“清风计划”,集中整治恶意营销、淫秽色情、网络暴力、恐怖惊悚、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拦截涉恶意营销文章226.5万篇,封停账号2842个;百度针对水军刷单、买卖公民信息等内容进行深入挖掘,清理拦截有害信息588万条,关闭贴吧167个;新浪微博严厉打击赌博诈骗等各类黑色产业链信息,主动拦截和清理相关信息约1130万条,接到网民和监督员巡查举报处置信息约710万条;今日头条针对色情低俗内容制定400余条审核规则,累计清理违法和不良信息25.5万条。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期各网站平台贯彻落实《规定》精神,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取得了一定成效,网络生态整体有所好转,但同时还应看到,网络生态治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尤其是一些打擦边球的软色情、绯闻炒作、血腥惊悚和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信息内容仍然存在。下一步,网信部门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治理工作“流于纸面、敷衍塞责”的网站平台予以严厉处置,对广大网民反映强烈的网络生态问题继续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治理各种有害信息,坚持治标与治本并行、规范与长效并重,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治理效果,让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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