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授权乙方作为XX在 地区的一级代理商。本着双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以下条款,供双方遵守执行。
2.1 甲方授权乙方在 区域执行甲方产品的一级代理销售,不得跨区域经营销售。
2.2 本合同有效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合同期内乙方须完成销售甲方产品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xxxxxxx万元)的年度总销售额(销售业绩以乙方购买甲方产品的结算价计算)。
本经销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在本合同正式生效起10天内付款置办库存,首次库存金额(人民币) xxxx 万以上;乙方并保证在甲方账面金额维持在 万元以上(代理金额25%以上);否则本合同自行失效,甲方不再另行书面通知。 销售额分解(单位:万元)
2.3 乙方必须100%按以上表格完成相应月销售额或年度月平均销售额,如果不能完成季度销售额70%,则甲方有权取消其经销商资格。
2.4 乙方若完成年度总销售额的80%以上,则甲方无权单方面取消乙方下一年度的代理经销权,下一年度的合同销售额依据须经甲方评估及当地行业市场发展实际情况调查订定。若乙方在双方合同期内前6个月未能完成年度总经销额40%以上甲方则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本年度代理经销商资格;若乙方全年未能完成年度总销售额的70%,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下一年度经销权资格。
2.5乙方如有工程或特殊订单需求采购其它非乙方签约类产品,必须提前向甲方报备,授权后允许可向甲方其它签约类别的经销商订货。
2.7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市场价格指导并执行甲方的价格政策,且乙方只能在约定地区销售,乙方及其分销商不得跨地区销售。
2.8 乙方不得假冒“xxxxxxxx”系列产品或利用甲方公司名义用其它配件组装假冒“xxxxxxxx”系列产品。乙方违反上述任何一项,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在甲方帐上的保证金,不足部份可向乙方提出请求支付补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2.9 甲方经销商之间因市场实际需要进行调货的,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乙方有义务履行相关调货责任及运费,由调货双方经销商之间自行结算。
3.1 乙方订货应按甲方规定填写《订货合同单》,并加盖公章,经甲方商务人员审核签字后传真至甲方确认,《订货合同单》上应注明该批订货的交货期、运输方式及发票类型,其它方式甲方不予认可。
3.2 甲方接受乙方最低订货单位以50万/次为单位,须按合同金额约定下季度订单可按月分三批次出货,不接受零散订货。
3.3 常规产品的正常订货,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货款后,5个工作日内发货,《订货合同单》对发货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4 如乙方订做的非标准产品,须在《订货合同单》生效后1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货款到帐后甲方即开始生产,发货时间由乙方货款到帐时间与《订货合同单》甲方确认的生产时间为计算依据。
4.1所有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将货送到乙方指定的物流公司发货。
4.2 如按乙方要求的其它运输方式(如铁快、航空等)的运费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代办发货。
4.3 乙方收货时应与货运公司当面点清收货数量、规格型号,外包装破损的应当场开箱检验,确认产品质量后才能签收;如发生货差、货损,须在货运公司的《货物托运单》上注明缺损货物的型号、数量,拒绝签收缺损货物,作为收货依据与公司对帐,对于经确认的因运输造成的货差、货损,公司将补发同等数量的同型号产品。
4.4乙方对所收到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验收期限为1—2天(货运公司要求当场验货,乙方应予以配合)。如有异议,应在验收当天内,向甲方提出相关的书面及产品损坏照片为证作为投诉反馈资料和依据,否则可视为乙方对所收产品验收合格,其产品所有权随之由甲方转移至乙方,其后由物流因素产生的经济责任,甲方不予负责。
5.1 乙方在经营中如需专卖店、展墙及其它形式的广告支持,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加盖公司公章的合同方可实施,乙方不能刊登制作未经甲方批准制作的任何广告或文宣。
5.4 所有广告必须符合甲方的视觉形象策略(VI)。所有设计方案及广告必须用书面方式通过甲方审核后方可执行。
5.5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展架/展板等物品,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拥有使用权,如双方终止合同,甲方可收回展架/展板等物品,乙方如丢失,则按成本价赔偿给甲方。
5.6 双方可依市场发展情况可组织高规格推广会、新产品发布会、产品展览会等推广活动其产生费用依个案另约定协议后执行,甲方有义务提供教材及师资全力参与配合乙方任何方式推广活动。
5.7根据甲方推广计划,统一投放媒体/电视/高速公路广告等方式进行推广,并不定期举办多种形式促销活动,配合乙方进行当地的市场开拓。
5.8 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在公司总部不定期举办新产品发布会,代理商商务代表/工程技术/售后等专业培训,乙方应全力配合以提高市场竞争力,甲方负责提供师资/教材/食宿安排。
5.9 合同终止后一周内乙方有义务拆除或停止使用甲方所有含有“Neo-Neon银雨”字样的广告招牌及名片、目录等文宣。
6.1、乙方不得与甲方商务人员进行现金货款结算(不允许乙方与甲方商务人员的私人借贷),所有货款均需通过银行转帐或电汇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帐户;否则,视为乙方未支付该货款,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2、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3日内书面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3、若乙方跨地区窜货,或在终端不遵守甲方价格政策造成市场失序或价格干扰行为,一经甲方查实,甲方除当期进行罚款处理以外,情节严重者将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7.1本合同内容不得涂改,否则合同将视为无效,由违约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7.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议内容作为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如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意见分歧或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事宜(包括产品质量问题),需向甲方所在地江门地方法院申请裁决。
7.5附件一、附件二作为本经销合同书的重要附件,与经销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保证本公司售后服务能够适应市场需求,确保销售渠道的顺畅,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并及时跟踪及反馈产品信息,共同推动市场的发展,特制定以下条款:
本条款仅适于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认可的授权一级 代理商。
各地区代理商给客户的销售服务承诺,应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自行把握制定,不得与本条款规定相抵触,超出此售后服务范围的承诺由该代理商自行承担责任。
如代理商与大型工程签合同时,其售后服务承诺根据本条款可以单独签订“售后服务协议”并报本公司核实后执行。
本公司产品售后服务承诺(以出厂日期为准),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保用24个月。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甲方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等值换货或维修;甲方不承担其它损失或连带责任。
售后服务因质量问题产品的退换货,原则上每月申报办理一次,由区域负责人确认后传回公司、经本公司许可后方可办理退回,退回地点:江门市,属于本公司产品的质量问题运输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如果由于客户的使用不当产生的问题,所有运费由经销商自行承担。
以下情况之一者,本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责任:1、超过本公司承诺的售后服务期限;2、擅自打开电子产品的壳盖、壳体;3、人为因素造成的部件受损或缺失;4、超过产品性能限度,如:低温、高温、低压或高压等非本公司产品质量或非本公司过错责任引起的元器件损坏;5、违背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和各项技术指标和违规安装而造成的损坏。
在产品安装使用过程中,本公司仅对本公司的产品本身质量负责,由于用户过错操作不当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如生产技术及产品质量方面的理解分歧或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以产品产地或国家级的技术、质量方面的合法仲裁方仲裁结果为准。代理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故意诋毁本公司的品牌产品及扰乱市场秩序。否则本公司对此保留对其相关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售后条款作为“代理商合同书”重要附件之一,与“代理商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保证货物运输的及时、顺畅,处理可能发生的运输问题,避免纠纷,以便本公司能更好的为经销商服务,特制定以下运输注意事项:
代理商收货时应与货运公司当面清点收货数量、规格、型号、外包装破损的必须当场开箱检验,确认产品质量无误后才能签收。如发现货损、货差,请在货运公司“货物托运单”上注明缺损货物的型号、数量和金额,拒绝签收缺损货物,为索赔提供证据,并及时通知本公司商务人员,由商务人员与公司协调处理。
代理商收到货物1天内应仔细检验,如果收货产品规格与发货单不符、产品有损坏的,及时通知本公司商务人员,由商务人员与公司协调解决,超出1天期限本公司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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